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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 试验纲要


5.1.1 大气条件
   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,各项试验均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:
    ——温度:15℃~35℃;
    ——相对湿度:25%~75%;
    ——大气压力:86kPa-106kPa。
5.1.2 试验样品
    试验样品(以下简称“试样”)数量为12只,试验前应对试样予以编号,对于报警设定值可调的试样,试样数量应为24只,将其随机分为两组,两组试样的报警设定值分别设为可调范围的上限和下限,完成表5所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。
5.1.3 外观检查
    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,检查结果应满足4.2的要求。
5.1.4 试验前准备
5.1.4.1 按制造商规定对试样进行调零和标定操作。
5.1.4.2 将试样在不通电条件下依次置于以下环境中:
    a)-25℃±3℃,保持24h;
    b)正常大气条件,保持24h;
    c)55℃±2℃,保持24h;
    d)正常大气条件,保持24h。

5.1.5 试样的安装
    试验前,试样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使用方式安装于试验设备处,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通电预热20min。
5.1.6 容差
    各项试样数据的容差均为±5%。
5.1.7 试验气体
    配制试验气体应采用制造商声称的探测气体种类和报警设定值要求,除相关试验另行规定外,试验气体应由可燃气体与洁净空气混合而成,试验气体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,配气误差应不超过报警设定值的±2%,采用甲烷、丙烷、一氧化碳当中的一种作为可燃气体配制试验气体时,可燃气体的纯度应不低于99.5%;对于制造商声称的其他类型探测气体,可采用满足制造商要求的标准气体配制试验气体。
5.1.8 试验程序
    试验程序见表5。
表5 试验程序
表5(续)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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